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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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崇文之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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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1民初58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崇文之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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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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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保斐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天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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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6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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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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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豪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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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1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豪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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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28 |
4 |
杭州豪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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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1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杭州豪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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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21 |
5 |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保斐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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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6859号之六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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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3 |
6 |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保斐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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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6859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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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8-13 |
7 |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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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685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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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2 |
8 |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保斐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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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68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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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28 |
9 |
朱小静与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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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执652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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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1-14 |
10 |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盛世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保斐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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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6859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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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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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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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0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柱丰 被上诉人-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施翠云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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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2071号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施翠云、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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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2 |
[开庭传票]施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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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柱丰 施翠云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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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366号施翠云: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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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3 |
[开庭传票]施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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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1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柱丰 施翠云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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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125号施翠云: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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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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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1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柱丰 施翠云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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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125号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1.解除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预付款2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7133元);3.被告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共同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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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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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3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柱丰 施翠云 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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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3366号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本院受理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1.确认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中欧奔驰房车2014年网点经销商车辆展示合作协议》已到期终止;2.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6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87200元);3.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0万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样车(车架码“LB1WA7B39D8034869)享有留置权,判决该样车依法折价抵偿给原告,或原告就拍卖、变卖该样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上海中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留置权提供协助,提供样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保修手册、车辆钥匙等;6.判决被告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乐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柱丰、施翠云共同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实现样车留置权之日止的车辆仓储占用费,每月按2000元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月为5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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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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