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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道投资

    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1号楼131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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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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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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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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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谭毓桢 被告- 虞江波 俞恬伊 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黄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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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执625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虞江波,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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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民初3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谭毓桢 当事人- 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俞恬伊 虞江波 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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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民初328号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虞江波:本院受理原告谭毓桢诉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被告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共同偿还原告谭毓桢借款本金6,00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共同向原告谭毓桢支付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8日为12,230,13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9时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任明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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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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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谭毓桢 当事人- 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俞恬伊 虞江波 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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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虞江波:本院受理原告谭毓桢诉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被告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共同偿还原告谭毓桢借款本金6,00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虞江波、被告二俞恬伊共同向原告谭毓桢支付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8日为12,230,13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9时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任明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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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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