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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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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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160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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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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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8民初160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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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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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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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1民初20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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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仇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22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仇俊支付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25571.29元;二、仇俊支付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2557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元(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2元,由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元,由仇俊负担2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187010400047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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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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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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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21民初2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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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诉仇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22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款22569.29元;二、被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256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6日起计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7元(原告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仇俊共同承担。】、上诉预交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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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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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21民初2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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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诉仇俊、柳州康是美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221民初27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2569.2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损失564.23元。(以货款22569.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9月6口为564.23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28元,以上合计:24261.52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阳光司法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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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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