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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志化学

    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2号105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埔)应急罚〔2020〕16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给予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的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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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穗黄市监处字[2021]277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XX号当事人: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27881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蔡志华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注册资本:壹亿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02年07月09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2号105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2号105位置的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5台搪玻璃反应釜(罐)没有定期检验标志。其中两台自编号分别为DZSB006、DZSB014正在拆除,现场有工人正在拆除该搪玻璃反应釜(罐)的连接管道,现场悬挂的《设备点检表》显示当事人对DZSB014、DZSB006设备分别于7月26日、7月27日进行了设备检查,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结束时,两台设备连接管道已拆除完毕。另外三台搪玻璃反应釜(罐)均处于通电在用状态,三台设备分别为:①K-2000L搪玻璃反应罐,制造日期:2018年1月23日,编号:K16A20-300,安装完工日期:2018年5月10日,生产厂家为:江苏工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②K500L搪玻璃反应釜,编号:5646,制造日期:2021年1月18日,安装完工日期:2021年5月20日,生产厂家为:山西远大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③搪玻璃反应罐,编号:20C30001,制造日期:2020年6月15日,安装完工日期:2020年9月27日,生产厂家为:常熟市华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在用的三台搪玻璃反应釜(罐)的定期检验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依法查封上述涉案三台搪玻璃反应釜(罐),详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永和强字〔2021〕7号)。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位置使用的三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分别为:①K-2000L搪玻璃反应罐,编号:K16A20-300,制造日期:2018年1月23日,安装完工日期:2018年5月10日,生产厂家为:江苏工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②K500L搪玻璃反应釜,编号:5646,制造日期:2021年1月18日,安装完工日期:2021年5月20日,生产厂家为:山西远大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③搪玻璃反应罐,编号:20C30001,制造日期:2020年6月15日,安装完工日期:2020年9月27日,生产厂家为:常熟市华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上三台在用的搪玻璃反应釜(罐)的使用、管理者为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范圣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据三: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三台设备完工日期情况说明、申请从轻处罚的说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设备购销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特令〔440112(2021)〕第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永和强字〔2021〕7号)及财务清单;证据五:《询问通知书》(穗埔市监永和询字〔2021〕072801号),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六: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2021年广州市黄埔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监督抽查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编号:JD2021—HP—T07—0020)。2021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字〔2021〕5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搪玻璃反应釜(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书的内容不服,可在收到本复函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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