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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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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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765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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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19 |
2 |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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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765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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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19 |
3 |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尔凯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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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0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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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5-02 |
4 |
方某1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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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22民初212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方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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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8 |
5 |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某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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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民辖终11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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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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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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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184-1618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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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7 |
7 |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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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18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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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8 |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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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18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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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9 |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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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18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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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5 |
10 |
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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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374、1261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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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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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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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车鑫 严姗姗 吾尔凯希 陈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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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吾尔凯希、严姗姗、陈婷婷、车鑫: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吾尔凯希、严姗姗、陈婷婷、车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6日14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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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1)粤0305执96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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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6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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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683号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6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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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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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吾尔凯希 严姗姗 车鑫 陈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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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吾尔凯希、严姗姗、陈婷婷、车鑫: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吾尔凯希、严姗姗、陈婷婷、车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31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4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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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
4 |
(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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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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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严珊珊、车鑫: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严珊珊、陈婷婷、车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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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5 |
(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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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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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严珊珊、陈婷婷、车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严珊珊、陈婷婷、车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8523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应以158523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07.5元,由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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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6 |
(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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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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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陈婷婷、严珊珊、车鑫: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16504号原告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创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吾尔凯希、严珊珊、陈婷婷、车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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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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