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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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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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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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0-25 |
2 |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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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00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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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9-03-27 |
3 |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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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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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05-14 |
4 |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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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149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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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20-01-03 |
5 |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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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50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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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6-30 | 2017-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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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程宏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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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2 | (2018)粤1972执3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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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3 | (2016)粤1972民初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旭虹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程宏昌(男 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富康小区 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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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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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3000号送达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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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程宏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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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000号送达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更新时间:2018-08-13已浏览:46文章来源:原创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申请执行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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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2 |
(2018)粤1972执1972执3000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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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72执3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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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000号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旭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州海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宏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货款425243.2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678元、保全费2646元、执行费6433.51元,合计442000.71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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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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