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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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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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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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5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5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上诉人与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就无锡市国际一花园41-107、41-108、41-109房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租金已支付至2025年6月;3、确认上诉人在上述房产上享有租赁优先权,并在执行处置中带租拍卖;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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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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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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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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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联系人:戴晓阳 联系电话:0571-88166719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马塍路5号 邮编:310012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违法违纪举报电话:12368 技术支持电话:0571-8831236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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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3 |
(2021)浙0105民初7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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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76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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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江阴新荣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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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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