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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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19〕111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7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已查明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茶杯清洗、消毒、保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各1份;8、消毒间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2019年7月3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江卫公罚告〔2019〕111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放弃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茶杯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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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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