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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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冬与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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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711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吕鑫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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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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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天与河南钰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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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民初10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瀚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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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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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与普惠融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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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民初184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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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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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冬与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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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30执保2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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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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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冬、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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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711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吕鑫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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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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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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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91执保38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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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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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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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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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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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河南钰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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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民初779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邓某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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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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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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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之四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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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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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爱美与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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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53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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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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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麦挺峰与被上诉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琨洲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洪香、余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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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099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麦挺峰 被上诉人-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乐 李洪香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重庆琨洲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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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0997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李洪香、余乐:上诉人麦挺峰与被上诉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琨洲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洪香、余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0997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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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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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173号张燕芝与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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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17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燕芝 被告-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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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173号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燕芝与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706842021-09-3017:34:29:0联系人:罗家燕、李暨鹏(2021)粤0106民初19173号张燕芝与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罗家燕、李暨鹏电话: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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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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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351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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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3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卜丽娜 被告-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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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351号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卜丽娜诉被告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3250元(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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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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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民初1272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惟 被告-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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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5民初12727号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惟诉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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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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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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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栋 被告-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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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06982021-07-0216:40:48:770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电话:020-83008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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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6 |
(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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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栋 被告-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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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07932021-07-0217:13:12:418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电话:020-83008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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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7 |
(2021)粤0103民初4221号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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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斯颖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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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221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2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返还投资本金30万元;2.被告一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2%的标准,从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为5610元);3.被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少宏、孙晓娟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0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8981292021-04-2817:13:57:667(2021)粤0103民初4221号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投资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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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8 |
(2021)粤0103民初4220号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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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子洋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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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220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2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返还投资本金100万元;2.被告一支付投资收益(一年期50万元的投资收益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2%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4566.67元,半年期50万元的投资收益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4%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1716.67元);3.被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到期投资收益:本金500000元×9.2%÷4+500000元×7.4%÷4=20750元;逾期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投资收益2075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从到期付款日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16.2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少宏、孙晓娟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0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8981282021-04-2817:13:54:924(2021)粤0103民初4220号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投资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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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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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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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俊红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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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8946072021-04-2615:56:17:556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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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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