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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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珠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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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68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戴文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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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30 |
2 |
杨家成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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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63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杨家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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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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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效程与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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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6民初14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效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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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12 |
4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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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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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1-05 |
5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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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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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1-05 |
6 |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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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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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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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仓林与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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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同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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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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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明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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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450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周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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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7-05 |
9 |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正学与刘洪霞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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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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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7 | 2016-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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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83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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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30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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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305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希伦诉被告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全部财产损失(共计779103.85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请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上海黄金交易所对被告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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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四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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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四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沙媚 被告- 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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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四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媚与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沙媚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上诉人损失投入资金372388元及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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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3 |
(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三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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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三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沙媚 被告- 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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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三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媚与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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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4 |
(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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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沙媚 被告- 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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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媚与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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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5 |
(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二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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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二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沙媚 被告- 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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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二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媚与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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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6 |
(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一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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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沙媚 被告- 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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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76号之一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媚与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沙媚赔偿损失186194元;二、驳回原告沙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85.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沙媚负担3442.91元,被告深圳市恒金动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42.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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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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