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容恒、高建广、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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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执548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龙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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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06 |
| 2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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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600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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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7 |
| 3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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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602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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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7 |
| 4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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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2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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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5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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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20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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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6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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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17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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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7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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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19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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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8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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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22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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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9 |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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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执431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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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6 |
| 10 |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艳玲、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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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987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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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4-1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17执170号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7民初4133号原告广州市从化良口黄光荣家禽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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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41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从化良口黄光荣家禽店 被告-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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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4133号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良口黄光荣家禽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117民初41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7094.6元;二、判令被告赔偿拖欠货款两年零一个月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良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539790212021-07-0115:04:31:600(2021)粤0117民初4133号原告广州市从化良口黄光荣家禽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诉讼,公司,被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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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 2 |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国、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高建广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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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705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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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705号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国、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高建广:本院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8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2958元;●交纳执行费5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644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电话:020-8321107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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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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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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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刘谷容 龙俊涛 龙紫君 方新英 被上诉人-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恒 高建国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政 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高建广 高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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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终8615号之二高建国:上诉人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返还借款本金9135000元;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支付利息(利息以9135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010元,由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共同负担8132元,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85878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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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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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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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龙俊涛 刘谷容 方新英 龙紫君 被上诉人-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恒 高建国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政 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高建广 高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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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终8615号之一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上诉人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返还借款本金9135000元;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支付利息(利息以9135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010元,由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共同负担8132元,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85878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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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 5 |
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国、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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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龙俊涛 龙紫君 刘谷容 方新英 被上诉人-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建国 容恒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容政 高建广 高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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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15号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高建广、高敏婷: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国、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8时45分-10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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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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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原告苏艳玲诉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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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苏艳玲 被告- 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容政 苏小莹 高建国 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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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苏艳玲诉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19)粤011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艳玲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付标准: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艳玲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原告苏艳玲负担500,由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九日531594822020-02-2716:59:38:48(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原告苏艳玲诉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公告,苏艳玲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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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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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原告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告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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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俊涛 方新英 刘谷容 龙紫君 被告-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恒 高建国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容政 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高建广 高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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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告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方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联系方式:罗法官020-87481388-8338或834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529651422019-12-1114:10:29:0(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原告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与被告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高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送达,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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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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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569号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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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5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容政 苏小莹 高建国 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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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569号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息223880元及支付违约金44776元;二、被告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186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529626362019-12-1115:49:07:961(2019)粤0113民初3569号原告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被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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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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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原告苏艳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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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苏艳玲 被告- 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容政 苏小莹 高建国 广州市普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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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广州市国耀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容政、苏小莹、高建国、广州市普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艳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连带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528387722019-09-2515:05:01:569(2019)粤0113民初4318号原告苏艳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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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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