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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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海罚 [2018]第27号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18]第27号宁波中基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良联系地址:海曙区石碶街道万成路288号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汽车销售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宁波中基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8年7月30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18]第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18年8月1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公司汽车销售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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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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