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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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花工商处字[2019]808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83772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3号3号楼803房法定代表人:张利平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填报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9年6月19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11个月。证明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2019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工商告字(2019)第0201906210000276-0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11个月,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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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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