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花工商处字[2019]816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湘鼎足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1W30W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东与永祥路交汇处自编2号二楼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 法定代表人:毛卫良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向我局发来《关于建议吊销广州市湘鼎足疗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函》,函件称广州市湘鼎足疗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和2019年3月25日分别因涉黄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查处。鉴于广州市湘鼎足疗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场所负责人无视法律,管理不到位,导致该场所两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队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建议我局吊销广州市易友桑拿沐足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于2018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罚款五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的处罚。经整顿当事人仍不改正,于2019年3月24日再次在其经营场所内出现卖淫、嫖娼活动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罚款五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的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毛卫良接受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 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证据5.《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穗公花行罚决字[2018]07760号和穗公花行罚决字[2019]02104号)及其案件相关资料。 证据6.《关于建议吊销广州市湘鼎足疗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函》一份。 本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工商听字(2018)第0201812210000038-00009号),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指的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经整顿仍不改正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
展开
|
2019-08-12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