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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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培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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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恢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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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08 |
2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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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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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12 |
3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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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178号 | - |
当事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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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08 |
4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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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74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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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1-11 |
5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一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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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567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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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12-09 |
6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海波、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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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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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17 |
7 |
陈聚胜与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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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3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聚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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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9 |
8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郁建平、吴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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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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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5-31 | 2020-06-11 |
9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博信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韩展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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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74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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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18 |
10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宏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俞见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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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53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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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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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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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2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克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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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2233号王克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克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68.94元,支付利息等581.54元(含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取至款项清偿之日,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二、原告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克报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浙B2PC22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S5A2DBE4FA000940)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预收714元,应收7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6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克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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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2 |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克报应诉公告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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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2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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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2233号王克报: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克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6550.48元;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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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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