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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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贺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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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5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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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3 |
| 2 |
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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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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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11-2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96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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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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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633号之一贺广辉(公民身份号码为36030219680516****):原告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96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3335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唯雅运动飞织鞋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以153335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元,原告已预交,由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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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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