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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臻誉非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6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1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亚茂贸易有限公司彭小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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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执357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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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28
    2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曹琳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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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29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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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2020-09-21
    3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小玲石漫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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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民初258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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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2020-01-02
    4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淋华张国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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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5执299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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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2019-12-01
    5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一村刘祖平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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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执33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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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11-20
    6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正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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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662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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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5-30 2019-07-18
    7

    张杨与重庆红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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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31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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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07-15
    8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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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748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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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7 2019-09-18
    9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伯约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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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47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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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2019-08-01
    10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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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财保1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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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1-11 2019-05-17

    法院公告1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张斌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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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6
    2 (2017)渝0112民初88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格律斯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名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陶峰 刘红玉 陶祥军 苏功森 苏能 王炳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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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06
    3 (2017)渝0112民初182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融致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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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9
    4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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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5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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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6 (2016)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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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7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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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8 (2017)渝0112民初88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格律斯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名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陶峰 刘红玉 陶祥军 苏功森 苏能 王炳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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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9 (2016)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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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10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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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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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作国 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 郑明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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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周作国、郑明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作国、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郑明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周作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17822.7元;二、被告周作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款24178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郑明冲对被告周作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20元,由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672元,被告周作国、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郑明冲负担3734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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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2

    (2018)渝0112民初143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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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3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菱 霍宏伟 霍巧 周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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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381号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4381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周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2578.21元;二、被告周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款101257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三、被告周文杰对被告周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900元,被告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负担211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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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3

    (2018)渝0112民初14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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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42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 晏鹏 刁建西 晏晏 韩小艾 梅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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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426号晏鹏、刁建西、晏晏、韩小艾、梅晓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三江实业有限公司、晏鹏、刁建西、晏晏、韩小艾、梅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4426号。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20833.33元;二、被告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以代偿款40208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10元,由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851元,被告重庆融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45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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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4

    (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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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菱 霍宏伟 霍巧 周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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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19600.46元;二、被告周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分别以206730.4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1912869.99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霍宏伟、霍巧、周文杰对被告周菱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20元,由被告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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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5

    (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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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周作国 重庆海琪建材有限公司 郑明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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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周作国、郑明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作国、重庆海琪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郑明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周作国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417822.7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贰元柒角);2、请求判令被告周作国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78008.98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零捌元玖角捌分)(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241782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周作国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4060.6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肆仟零陆拾元陆角伍分)(违约金以代偿款2417822.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重庆海琪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海琪浚凡商贸有限公司)、郑明冲对上述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10: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448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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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6

    (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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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周菱 霍宏伟 霍巧 周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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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我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菱、霍宏伟、霍巧、周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4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周菱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19600.46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玖仟陆佰元肆角陆分);2、请求判令被告周菱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00345.78元(大写玖拾万零叁佰肆拾伍元柒角捌分)(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2119600.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周菱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3954.59元(大写叁佰柒拾伍万叁仟玖佰伍拾肆元伍角玖分)(违约金以代偿2119600.4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霍宏伟、霍巧、周文杰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依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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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7

    (2018)渝0112民初14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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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40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 李伯约 张伟 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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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405号李伯约、张丽: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李伯约、张伟、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797476.26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陆分);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23495.4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叁仟肆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2797476.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33510.77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元柒角柒分),违约金以代偿款2797476.2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李伯约、张伟、张丽对上述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日15: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440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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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6
    8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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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4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 张斌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张国胜 付淋华 方金碧 张光昌 张国伟 李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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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国胜、付淋华、方金碧、张光昌、张国伟、李明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张斌、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国胜、付淋华、方金碧、张光昌、张国伟、李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5275325.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75325.09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国胜、付淋华、方金碧、张光昌、张斌、张国伟、李明英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050元,由被告重庆中瀚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国胜、付淋华、方金碧、张光昌、张斌、张国伟、李明英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其柱联系电话:(023)67177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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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3
    9

    (2017)渝0112民初8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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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88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格律斯服饰有限公司 重庆名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陶峰 刘红玉 陶祥军 苏功森 苏能 王炳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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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842号重庆格律斯服饰有限公司、陶峰、刘红玉、苏功森、苏能、王炳贞: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格律斯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名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陶峰、刘红玉、陶祥军、苏功森、苏能、王炳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88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该判决书首部中的案号“(2016)渝0112民初8842号”更正为“(2017)渝0112民初884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任韵霖联系电话:(023)67177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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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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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8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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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82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融致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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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221号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融致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8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二、被告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的标准,计算至被告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重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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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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