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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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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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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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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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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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上诉人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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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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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众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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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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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东某、东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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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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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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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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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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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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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戴群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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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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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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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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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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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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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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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7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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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7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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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71号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1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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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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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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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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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博维联系电话:0755-21050799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9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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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3 |
(2019)粤0309民初51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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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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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博维联系电话:0755-21050799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9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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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4 |
(2019)粤0309民初51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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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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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50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公告于2019年6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博维联系电话:0755-2105079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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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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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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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1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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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5185号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航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50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公告于2019年6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博维联系电话:0755-2105079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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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6 |
(2019)粤0304民初51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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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众利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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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34号深圳市金众利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亮鑫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品质异常IC集成块SN75176BDRTI原厂品牌50000个退货的全额货款400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IC集成块SN75176BDRTI原厂品牌品质异常导致原告需支付原告客户产生的返工工时费:18066.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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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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