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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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7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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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7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圣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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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772号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圣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7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第1790551、1520414、4777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洁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5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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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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