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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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韦香君、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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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7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韦香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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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2 |
梁家源、梁德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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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6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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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3 |
黄飞、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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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黄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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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4 |
韦顺理、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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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7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韦顺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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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5 |
田奇、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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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5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田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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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6 |
闭漂漂、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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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66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闭漂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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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王汉武、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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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2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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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4 |
8 |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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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054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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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20 |
9 |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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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052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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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20 |
10 |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育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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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05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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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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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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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黄红兰 李彪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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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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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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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3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戴华金 邱天秋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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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329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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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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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汉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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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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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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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3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蒙克翀 张建新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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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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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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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2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上诉人- 廖斌 韦媛 当事人-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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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原审被告韦媛、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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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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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1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刘玲玲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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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1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二楼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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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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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覃玉娜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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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17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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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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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1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被告- 覃玉娜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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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1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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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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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66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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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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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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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汉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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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2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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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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