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农(种子)罚决字〔2019〕第18号 |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社有资产连锁店经营合同复印件等证实违法主体;《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19年“绿剑”春季交叉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金市农通〔2019〕32号)、产品照片打印件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为违法产品;进货凭证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农(种子)罚先告字〔2019〕18号]和《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农(种子)罚责改通字〔2019〕第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叁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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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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