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中科建设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修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执30127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2

    昆明尚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11民初32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昆明尚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4-28
    3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渝0231民初456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30
    4

    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396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振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6-07
    5

    甘玉宏、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17377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上诉人-甘玉宏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2
    6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6民初368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4
    7

    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4民初4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24
    8

    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2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20
    9

    陈京华与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渝01民终725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京华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2-14
    10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兴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1700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438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4民初4385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修辉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3854号张修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张修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6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款人民币3494268.07元及利息(其中:1、垫款52553元自2016年6月4日起按每日8.63元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垫款205831元自2016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垫款1638890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垫款500000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5、垫款40000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6、垫款696994.07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5日利息共计人民币702942.94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4197211.01元);二、请求判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20-04-21
    2

    (2018)渝0112民初2979号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12民初2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979号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500元;二、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6150元;三、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述不能清偿之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重庆信航兰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4元,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9日 收起

    ... 展开
    2018-08-29
    3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四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四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开武 周小红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四薛开武、周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开武、周小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判决书第七页第五行至第六行中,“本案案件受理费4038元、保全费14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5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833元。”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168元、保全费14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4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779元。”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2018-07-20
    4

    (2017)粤0304民初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开武 周小红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三薛开武、周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开武、周小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开武、周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劳务费、工程款等共计227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前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8元、保全费14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5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833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2018-04-02
    5

    (2017)粤0304民初7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7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刘兴于 被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聂元伟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790-1号聂元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兴于诉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元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兴于支付工程款14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兴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18-04-02
    6

    (2017)粤1972执2358号送达执行命令(东莞市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23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2358号送达执行命令(东莞市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7-12-22已浏览:289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坤阳、黄小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命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合计10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12-22
    7

    (2017)粤0304民初7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7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刘兴于 被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聂元伟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790号聂元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兴于诉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元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8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7-12-21
    8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二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二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薛开武 周小红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4民初59号之二薛开武、周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开武、周小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十六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2017-12-14
    9

    (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天佑套装门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天佑套装门加工厂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民事裁定,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裁定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海兵联系电话:(023)671881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收起

    ... 展开
    2017-12-07
    10

    (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天佑套装门加工厂 被告-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194号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天佑套装门加工厂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22552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122255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海兵联系电话:(023)671881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30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3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