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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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建消罚字〔2019〕第1号 |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被处罚人:台州市侨康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台州市侨康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办理了台州市侨康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台州市经达路99号1#厂房、办公楼)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2018年9月底,将案涉1#厂房租赁给XX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电动自行车。台州市侨康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厂房项目(台州市经达路99号)1#厂房生产机械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因电动自行车配件主要为塑料属于可燃固体,故该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变更为丙级,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具体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施工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开公消竣备字〔2017〕第0116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等证据为凭。目前该厂房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备案,处于停产状态,业主应重新申请相关手续,方可继续投入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仟伍佰元(3500)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信银行台州分行缴纳(账户:台州市财政局),账号XXXXXX。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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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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