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阿库工商工处字〔2016〕第121号 | 库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海力且木·尼亚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两千,,,元)。 二.其他处罚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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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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