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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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陵与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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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方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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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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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陵与被告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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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5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方陵 被告- 林华 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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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陵与被告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陵偿还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立驰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华进行追偿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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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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