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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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郜继辉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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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2646号 | - |
申请执行人-郜继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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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4 |
2 |
杨晓镇、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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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民初851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晓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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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17 |
3 |
张帆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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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95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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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8 |
4 |
张颖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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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民初54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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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5 |
5 |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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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执7528号 | - |
申请执行人-马桂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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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6 |
王素玲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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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4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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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3 |
7 |
申思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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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6314号 | - |
申请执行人-申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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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06 |
8 |
黄代刚、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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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00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代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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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10-02 |
9 |
刘雨欣、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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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3民初23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雨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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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9 |
10 |
韩天赐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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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50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韩天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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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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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9执409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6-01 | 详情 |
2 | (2022)粤0105执1038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07 | 详情 |
3 | (2022)鲁0191执845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11 | 详情 |
4 | (2022)豫0108执86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5 | (2022)豫0108执86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6 | (2022)豫0108执87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7 | (2022)粤0306执286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2 | 详情 |
8 | (2022)鲁0191执594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5 | 详情 |
9 | (2022)粤0309执188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5 | 详情 |
10 | (2022)赣0113执128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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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9执6432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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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执64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柯斌 当事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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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6432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柯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斌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6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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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2 |
(2021)琼0108民初14665号田佳禾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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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田佳禾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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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655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佳禾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住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46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佳禾退还租金人民币13125元及押金人民币2500元;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佳禾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三、驳回原告田佳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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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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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6365号 | - |
原告- 蒋宁军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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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6365号原告蒋宁军诉被告陈出新、第三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为:被告陈出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宁军赔偿损失17500元;二、驳回原告蒋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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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4 |
(2021)琼0108民初142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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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2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左微沙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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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246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告左微沙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左微沙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8日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微沙支付拖欠租金5260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微沙支付违约金7890元;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微沙返还托管服务费1534元。五、驳回原告左微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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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5 |
(2021)琼0108民初1424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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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2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桂英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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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247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告宝桂英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宝桂英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2日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桂英支付拖欠租金10400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桂英支付违约金7800元;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桂英返还维修费118元。五、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桂英赔偿房屋占用费10400元。六、驳回原告宝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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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6 |
(2021)琼0108民初142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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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2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勇 被告- 唐丹妮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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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248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告张勇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唐丹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勇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拖欠租金5638.71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违约金3450元;四、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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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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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子静 当事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被告-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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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95号原告吴子静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凯对判决不服,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撤销(2021)琼027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2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请求,重新审判;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押金2700元以及无忧住会员费用365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完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吉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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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8 |
(2022)浙0110民初129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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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0民初1294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顺超 当事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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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0民初1294号之一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顺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0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退还原告李顺超租金28350元以及押金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给原告李顺超违约金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补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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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9 |
(2021)浙0110民初10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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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9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袁歆晋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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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962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歆晋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歆晋至2021年1月13日止的欠付租金18187.72元;二、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歆晋违约金3500元;三、驳回袁歆晋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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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10 |
(2021)粤0307民初57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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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7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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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724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妙龙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编号:4403SJ1912140043906)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向原告刘妙龙支付拖欠的租金17087.55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妙龙支付违约金15810元;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解除《房屋托管合同》而向次承租人支付的押金8334元;五、原告刘妙龙无须向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退还押金5270元;六、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刘妙龙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交109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095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3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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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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