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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存满、钱邦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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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91民初3222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钱邦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张存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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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5-29
    2

    垣曲县天奇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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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皖0291民初2156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原告-垣曲县天奇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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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7-06 2018-05-31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周钢、李晓梅、周默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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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9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周钢
    李晓梅
    周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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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12-01 2019-11-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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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74 2017-05-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91民初3222号张存满、钱邦明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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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91民初322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张存满 钱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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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3222号张存满、钱邦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存满、钱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存满、钱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20年3月17日卡号为625965187532574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4666.76元;二、被告张存满、钱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信用卡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率支付,上限为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6元,由被告张存满、钱邦明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孙文霞联系电话:0553-57605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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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2

    (2020)皖0291民初3222号张存满、钱邦明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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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91民初322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 张存满 钱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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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3222号张存满、钱邦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实施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逾期信用卡本金134666.76元,逾期利息62587.42元,费用38435.38元,合计235689.56元(截止2020年3月17日)。并自2020年3月18日以235689.56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按月计收复利和费用,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孙文霞联系电话:0553-57605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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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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