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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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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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79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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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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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一九七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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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2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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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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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不移之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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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67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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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9-21 | 2021-03-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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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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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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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网站www.leyuman.com(乐语漫画)上的被诉侵权作品《从今天开始当城主》;二、被告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重庆乾刚御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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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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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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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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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由被告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3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庭后应在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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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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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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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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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5元,由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庭后应在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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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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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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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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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网站(网址为www.xiamh.com)上的漫画《从今天开始当城主》;二、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47元,由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3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取和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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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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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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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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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联系电话:020-3669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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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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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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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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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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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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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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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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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4870号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15时30分在第4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李法官联系电话:020-36690805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52楼本院诉讼平台网址:ols.gzinternet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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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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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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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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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2259号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咨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现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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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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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全角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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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全角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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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4996号重庆全角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全角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七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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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10 |
(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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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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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427号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昱理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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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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