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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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能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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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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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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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50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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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5034号 | - |
原告-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能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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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能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的(2020)粤0303民初503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能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382.jpg》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上述涉案图片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二、被告苏州能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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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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