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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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忠宏与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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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3民初9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潘忠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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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2 |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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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执240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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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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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阳中国木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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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84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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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5 |
4 |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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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执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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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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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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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53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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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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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奥铝业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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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4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博奥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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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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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与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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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723民初58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田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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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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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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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民终1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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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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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众润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叶某、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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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特6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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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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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文、浙江江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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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民特11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朱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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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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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萍诉被告余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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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66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赵萍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 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余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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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萍诉被告余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6687号余相红:本院受理原告赵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承办法官:成子忠联系电话:025-8376899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刘蓉诉被告包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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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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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伟诉被告宋传明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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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4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韩伟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 被告- 宋传明合同协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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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伟诉被告宋传明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1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407号宋传明:本院对原告韩伟与被告宋传明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伟退伙款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金天乐诉被告李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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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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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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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4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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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442号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堰区中弘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工程款2455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赵萍诉被告余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韩伟诉被告宋传明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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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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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500号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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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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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500号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316213.09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5月28起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损失14375.57元(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以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九日承办法官:朱芸联系电话:0553-57701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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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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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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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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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643号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412537元及利息;2、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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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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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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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3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绍生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沈惠云 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瑞斌 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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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2302号吴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13359.17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经鑫诉被告董越、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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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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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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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丹丹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冰居间合同纠纷 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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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643号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本院受理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6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岳嵘刚诉被告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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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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