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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乐书香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705号生活服务中心B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邓时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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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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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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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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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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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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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011民初1616号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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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011民初161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邓时科 邓凤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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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1616号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邓时科退还侵占的80260元款项给原告,被告邓凤连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占80260元款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邓凤连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10:30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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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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