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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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邓时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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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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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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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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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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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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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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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011民初1616号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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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1616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邓时科 邓凤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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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1616号原告内江艺乐书香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时科、邓凤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邓时科退还侵占的80260元款项给原告,被告邓凤连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占80260元款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邓凤连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10:30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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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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