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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及中山二路3号粤运大厦5、6、7、2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8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吴声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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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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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姚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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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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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林华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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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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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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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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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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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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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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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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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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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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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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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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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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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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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陈艳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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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艳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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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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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2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当事人- 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雅品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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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272号广州雅品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秦煜泉、赖永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50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款项5205688.3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3428.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612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联系人:黄晓清、周昭健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69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01执2272号广州雅品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秦煜泉、赖永梅: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50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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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2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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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当事人- 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图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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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执2273号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图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秦煜泉、秦煜强、秦顺根、赖永梅、梁少明、朱笑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50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款项7522095.6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5010.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615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联系人:黄晓清、周昭健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69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022)粤01执2273号广州歌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图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秦煜泉、秦煜强、秦顺根、赖永梅、梁少明、朱笑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50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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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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