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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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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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83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 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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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8310号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甘肃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中机新源运维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433号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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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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