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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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82民初4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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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8-15 |
2 | (2015)晋民初字第11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曾焕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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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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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黄京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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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5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惠安泉艺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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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黄京浩: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惠安泉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5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应到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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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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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民初字第号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林鸿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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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5)晋民初字第10731号原告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林鸿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268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林鸿羽应对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3元,由两被告承担。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林鸿羽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林鸿羽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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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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