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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3区南二路09、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4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卢鸿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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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卢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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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5-02
    2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卢鸿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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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卢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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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5
    3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卢鸿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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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卢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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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2
    4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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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82民初1538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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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2-08
    5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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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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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12-28
    6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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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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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12-28
    7

    卢鸿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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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2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申请人-卢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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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05 2020-12-23
    8

    卢鸿佳、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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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4执282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卢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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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2020-07-24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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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4执28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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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27 2020-07-28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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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执11962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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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8-01 00:00:00 2018-11-1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6民初4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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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77 2019-08-11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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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34 2018-07-15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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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9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梁炳辉 吴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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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7-27
    5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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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31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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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8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6执恢2627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05 详情
    2 (2020)粤06执1721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10 详情
    3 (2018)粤0604执1658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6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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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韦翠群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梁炳辉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何佩玲 吴健民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淑娟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吴明杰 吴倩玲 陈卓庭 韦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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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353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9908.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3990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2220026.53元、罚息1110013.26元、复利81259.06元,合计共3411298.85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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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0
    2

    (2021)粤0604执异1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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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6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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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6号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吴倩玲、梁炳辉、陈毅尧、梁慧敏、劳柱坚:关于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与卢鸿佳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2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卢鸿佳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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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3

    (2021)粤0604执异1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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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5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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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5号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毅尧、梁慧敏、麦耀湛、邓月颜、梁炳辉、吴倩玲、陈向华、何意兰、麦耀维:关于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与卢鸿佳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20)粤0604执恢14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卢鸿佳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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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4

    (2021)粤0604执异1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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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7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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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157号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梁炳辉、吴倩玲、陈毅尧、梁慧敏:关于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与卢鸿佳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28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卢鸿佳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连州市金盈矿业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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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5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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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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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11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4.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746.69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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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6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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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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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074875.0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4.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以11074878.27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6.以11074875.0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7.从2013年7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80.11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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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7

    (2020)粤0604执异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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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2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 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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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异250号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毅尧、梁慧敏、麦耀湛、邓月颜、凌伯纯、黄志敏、梁炳辉、吴倩玲、陈向华、何意兰、麦耀维、李诗敏、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毅尧、梁慧敏、麦耀湛、邓月颜、凌伯纯、黄志敏、梁炳辉、吴倩玲、陈向华、何意兰、麦耀维、李诗敏、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4执165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卢鸿佳向本院申请变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听证,并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250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申请人卢鸿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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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8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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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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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074875.0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8476.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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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9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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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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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20000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624447.8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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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10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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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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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074875.0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8476.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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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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