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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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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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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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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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盈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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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49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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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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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二分公司与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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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5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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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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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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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58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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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00:00:00 | 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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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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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1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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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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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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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1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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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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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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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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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5-11-03 | 2016-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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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501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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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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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5014号】一案,现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5014号。2、请求对(2021)粤2071民初5014号判决内容第一、二、三、四项依法作出改判。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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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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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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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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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3422.57元为基数,2019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款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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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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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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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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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缪惠敏,毛仕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3422.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326.8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3342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前述二项合计人民币352749.3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请求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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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4 |
(2021)粤2071民初50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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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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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缪惠敏,毛仕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3422.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326.8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33342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前述二项合计人民币352749.3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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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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