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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名装饰

    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409、24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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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0111民初4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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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6-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490号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53元;2、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4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驳回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守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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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2

    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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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民初4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鲍家福 被告- 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姚海峰 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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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日期:2022-06-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42号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况氏玻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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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3

    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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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0111民初17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谭敏 刘刚 当事人- 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昱姝案外人诉 吴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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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6-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1799号刘昱姝:本院受理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停止对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的查封及执行;2、依法确认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系谭敏、刘刚以夫妻共同财产全款出资购买,谭敏、刘刚应为实际产权人;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谢自明诉被告陶春苗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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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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