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52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实际与个人发生业务,却取得温州路应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份:发票代码为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31376143#、31376144#、31376145#、31376146#、31376147#,涉及金额466019.42元,涉及税额13980.58元,价税合计48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8年9月入账,当月结转成本。上述五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8000.0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5%的罚款,计26400.0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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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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