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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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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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民终15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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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2 |
2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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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4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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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1-17 |
3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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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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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7 |
4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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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1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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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8 |
5 |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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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4民初11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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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19-12-31 | 2020-09-02 |
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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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370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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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6-17 |
7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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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财保52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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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7-05 |
8 |
深圳市金钱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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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民初4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金钱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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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8-28 |
9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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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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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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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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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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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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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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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5941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3.65元,减半收取102001.83元,由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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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2 |
(2020)粤03民终6185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陈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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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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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陈宇、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2785185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8518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和保理费36万元、保理费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6万元为基数,自相应逾期日次日分段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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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3 |
(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不开庭通知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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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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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关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和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林杨彬、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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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4 |
(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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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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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8090-38092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宋秀榕、陈宇、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杨彬、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等合同纠纷三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3月4日9:15,开庭地点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咨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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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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