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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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结彬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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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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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永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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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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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家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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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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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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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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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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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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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永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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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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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主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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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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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祝大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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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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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邱权凤、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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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邱权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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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玉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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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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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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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民初285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志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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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19-12-31 |
2 |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1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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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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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969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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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69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邓主华 何新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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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邓主华、何新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79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969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邓主华、何新萍名下价值相当于192280.5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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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2 |
(2021)粤2071民初3895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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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95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赖桂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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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赖桂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独任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赖桂珍向原告万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扣减已支付的6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4日,利息为12814元,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92814元;2.被告赖桂珍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9640元;3.被告赖桂珍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上述1-3项合计202954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4日);4.被告赖桂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5.原告万利公司对处置被告赖桂珍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2幢908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2205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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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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