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野风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24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工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邢震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3执恢529号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05
    2

    浙江近江集团公司、杭州近江旺盛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2执异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近江旺盛油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近江集团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2-28
    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104执恢2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6-05
    4

    邱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05执恢6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邱立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09-11
    5

    王月江、邢震、俞晓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06执182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月江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10 2019-10-09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06执51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3-29
    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05执4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8-04 2018-11-02
    8

    张照营、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05执738号之二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照营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8-03 2020-09-28
    9

    杭州市康桥镇平安桥村经济合作社、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5执恢10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康桥镇平安桥村经济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7-19 2018-11-02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5)杭西执民字第274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2018-08-21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杭上商初字第468号 -

    原告- 杭州近江旺盛油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其他 非法院单位 二版 2020-08-03
    2 (2017)浙0106民初3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3 (2017)第033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8-02
    4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7-19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103执恢52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5 详情
    2 (2020)浙0104执恢22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1-15 详情
    3 (2015)杭上执民字第02044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02 详情
    4 (2015)杭下执民字第02416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9-28 详情
    5 (2015)杭下执民字第01265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5-27 详情
    6 (2014)杭上执民字第01438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0-27 详情
    7 (2014)杭拱执民字第0193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8-28 详情

    送达公告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6民初350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6民初3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洪康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震 收起

    ... 展开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本院受理杨洪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7-11-27
    2

    (2017)浙0106民初3504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6民初3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洪康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震 收起

    ... 展开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本院受理原告杨洪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 展开
    2017-07-19
    3

    (2016)浙0110民初11343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10民初1134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字11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得执行浙A1H090、浙A1H906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二、驳回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杭州欣顺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3-14
    4

    (2015)浙01民终3200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民终32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当事人-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俞晓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民终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6-09-01
    5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80号 收起

    ... 展开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天印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6-07-11
    6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66号 收起

    ... 展开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6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姜芳斋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芳斋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姜芳斋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视为申请人姜芳斋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4日 收起

    ... 展开
    2016-07-04
    7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66号 收起

    ... 展开
    拱劳人仲案字[2016]026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姜芳斋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姜芳斋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 收起

    ... 展开
    2016-05-19
    8

    (2015)杭西商初字第2716号 收起

    ... 展开
    (2015)杭西商初字第27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月江 被告- 邢震 俞晓珍 杭州震阳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邢震、俞晓珍、杭州震阳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6-05-16
    9

    拱劳人仲案字[2016]0123号 收起

    ... 展开
    拱劳人仲案字[2016]01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虎山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虎山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杨虎山的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3日 收起

    ... 展开
    2016-05-03
    10

    拱劳人仲案字[2016]0123号 收起

    ... 展开
    拱劳人仲案字[2016]01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虎山 被告-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虎山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0日 收起

    ... 展开
    2016-03-1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