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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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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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77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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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1-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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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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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7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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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77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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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天虹路(信保广场段)损坏的道路修复费用287.726万元;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自梁、人民陪审员刘虹、人民陪审员黄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自梁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邓丽雯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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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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