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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昊鼎聚富

    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泉大厦(天目山路135-145号)四层4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孟彦武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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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506民初91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孟彦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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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2018-04-28 2018-06-21
    2

    徐成娟、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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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6民初707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徐成娟
    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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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09-10 2018-06-0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孟彦武 被告- 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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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33 2019-01-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4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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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460号 -

    原告- 孟彦武 当事人- 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460号之一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彦武与被执行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8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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