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环罚字〔2017〕2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24号新合发(平湖)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思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54750559T地址: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平湖大道4268号2016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的六条印刷流水线均处于运行状态,上述六条印刷流水线配套烘干废气及挥发性印刷废气收集设施,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至车间楼顶排气筒,排气筒口处安装活性炭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上述活性炭盖板均处于开启状态,烘干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你单位授权委托书;5、你单位委托人章X辉身份证复印件;6、2016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委托人章X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2016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委托人章X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8、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你单位产量产值及油墨溶剂耗用明细表;11、企业平面图;12、你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图;13、你单位年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含商标印刷)及工业包装材料8000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材料;14、你单位活性炭更换记录复印件;15、平环监(2016)气监字第1105号监测报告。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7〕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三份陈述材料,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5-0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