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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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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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217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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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7 |
2 |
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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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749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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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3 |
3 |
沈国文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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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申11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沈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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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9 |
4 |
陈汝卫、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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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073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汝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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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5 |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真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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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762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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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6 |
6 |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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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281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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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6 |
7 |
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视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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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3民终2401-2415、2425-2433、2584-2589号 |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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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6 |
8 |
王正坤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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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23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王正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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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23 |
9 |
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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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2民初2400号之一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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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8 |
10 |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毛岩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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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702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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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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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491民初645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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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55 | 2020-08-20 |
2 | -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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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6-02 |
3 | -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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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6-02 |
4 | (2017)粤01民终2166号 | 名誉权纠纷 |
被上诉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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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09 |
5 | (2018)粤0106民初2246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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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6 | (2018)粤0106民初199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盛迅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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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7 | (2017)川0106民初3549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王甘霖 被告- 深圳市都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上善若水网络有限公司 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 东莞市三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朱鹏源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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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8-09 |
8 | (2018)粤0106民初10995-1100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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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9 | (2018)粤0106民初16594-1659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易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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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3 |
10 | (2018)粤0106民初16588-1659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博睿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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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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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92民初3705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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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37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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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3705号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案外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从权利人王圣锋(笔名:钓人的鱼)处取得《仕途沧桑-且行且珍惜》(后更名为《官梯》、《丁二狗的肆意人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将该等权利转让给案外人杭州云悦读网络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云悦读网络有限公司均分别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原告曾在网易云阅读(yuedu.163.com)、网易云阅读移动端APP内独家提供前述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涉案作品在网易云阅读平台发布时,涉案作品在网易云阅读平台发布时,《丁二狗的肆意人生》点击量6.6亿,字数721万,共3710章,其中1-36章为免费章节,第37-3710章为收费章节,读完整本收费章节3643章,需花费56771阅点(567.71元),0.08元/千字。1元=100阅点。1065人打赏了761545阅点,小说畅销榜周榜第3名,点击榜月榜第3。原告发现,本案被告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学趣点书楼”在线发布了涉案小说,并擅自修改名称为《非凡人生》《傲世天骄》,修改男主角的名字丁二狗为“丁长安”而且作为公众号的推荐小说,在公众号的简介里、公众号界面中,被告平台重点推荐该图书,具有强烈侵权恶意。被告海南学趣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在线免费和收费阅读(1-17章免费,18-3709章节收费),侵权字数共721万,30元3000书币(1元=100书币),通过微信收费方式,被告系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收费主体。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从被告运营的所有平台下架涉案作品;2.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为维权所支出的证据保全费等合理费用);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4日15时30分在第十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联系人:赵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6690810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52楼本院诉讼平台网址:ols.gzinternet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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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凯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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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民初1389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林凯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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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民初1389号林凯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林凯佳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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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3 |
(2021)粤0192民初21698号原告张婵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通欧菲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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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169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张婵 被告- 南通欧菲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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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1698号南通欧菲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婵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南通欧菲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二、判令被告在侵权网易网站“海门网”首页相应位置和《法治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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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4 |
(2021)粤0192民初1137号原告王飞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董文霆、董宇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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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137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王飞 被告- 董文霆 董宇霆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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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137号董宇霆: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董文霆、董宇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题为“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王飞――你是高手”的文章,并立即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对该文章的传播;2.判令被告网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3.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原告已造成的负面影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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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新江,孙健君,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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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马景涛 被告- 陶林 孙健君 王新江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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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王新江,孙健君,陶林:本院受理马景涛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新江,孙健君,陶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景涛就(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王新江,孙健君,陶林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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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6 |
送达裁判文书——王新江,孙健君,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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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马景涛 被告- 王新江 孙健君 陶林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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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王新江,孙健君,陶林:本院受理马景涛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新江,孙健君,陶林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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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7 |
(2020)粤0305民初111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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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87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郭静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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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187号郭静:原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静、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20)粤0305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图片;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静在其涉嫌侵权的网站上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因被诉侵权文章导致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声明内容应包含侵权文章名称及文章所述内容不实的声明,发布时间不少干六个月;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静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静赔偿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维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800元;6、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郭静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以上请求合计人民币110800元),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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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8 |
(2021)粤0106民初7605号李肖莹与李敏珠、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郭伟麒赠与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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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605号 | 赠与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肖莹 被告- 李敏珠 郭伟麒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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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605号李敏珠、郭伟麒: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肖莹与被告李敏珠、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伟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560432021-03-3115:37:19:250联系人:赵芬、黎丹玲(2021)粤0106民初7605号李肖莹与李敏珠、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郭伟麒赠与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李敏珠、郭伟麒: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赵芬、黎丹玲电话:83008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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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新江,孙健君,孙健君,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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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马景涛 被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王新江 孙健君 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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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88号王新江,孙健君,陶林:本院受理马景涛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新江,孙健君,陶林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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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10 |
(2020)粤0192民初1370号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周世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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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137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周世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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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1370号周世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周世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世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二、被告周世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证费、律师费5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周世宝负担4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方式: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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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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