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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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埔工商处字[2018]85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达昌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玉璞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中穗大厦B座二楼D室 本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当事人广州达昌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截至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超过两年,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所指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页面和经营异常信息页面,证明当事人企业类型为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 证据二:各市场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相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向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的行为。 2018年 6月 4日至2018年 6 月20 日,本局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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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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