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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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国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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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游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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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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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1523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9 | 详情 |
2 | (2021)粤0111执1522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9 | 详情 |
3 | (2021)粤0111执147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1 | 详情 |
4 | (2021)粤0111执882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5 | (2021)粤0111执830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7 | 详情 |
6 | (2021)粤0111执774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7 | (2021)粤0111执523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6 | 详情 |
8 | (2021)粤0111执36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9 | (2021)粤0111执245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10 | (2021)粤01执13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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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明与林俊、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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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68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宇明 被告- 林益明 黄敏瑜 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林俊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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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1民初1468号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益明:本院受理张宇明与林俊、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就(2020)粤01民初146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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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2 |
申请执行人张秀吉、邓艺梅与你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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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3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吉 邓艺梅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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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执137号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秀吉、邓艺梅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37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对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1)粤01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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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3 |
申请执行人贾小艳与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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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贾小艳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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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35号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贾小艳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35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对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098.33元,已将其中4048.3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2021)粤01执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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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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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浩鸿与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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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浩鸿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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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624号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浩鸿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624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本院对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5439.18元,已将其中15308.1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3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2021)粤01执4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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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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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吉、邓艺梅与被执行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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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秀吉 邓艺梅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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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37号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吉、邓艺梅与被执行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37号决定书,内容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吉、邓艺梅与被执行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张秀吉、邓艺梅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上述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粤01执137号案件移送广州破产法庭进行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广州破产法庭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广州破产法法庭一并处理。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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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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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明与林俊、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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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68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宇明 被告- 林益明 黄敏瑜 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林俊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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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案号:(2020)粤01民初1468号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益明:本院受理张宇明与林俊、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明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前述利息应扣减林俊已经归还的111万元);二、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林俊的债务,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明、黄敏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明、黄敏瑜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林俊追偿;三、当被告林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张宇明有权就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梅岗路133号502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13号],白云区梅岗路139号604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14号],白云区东兴二街7号601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07号],白云区东兴二街7号702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08号]、白云区东兴二街7号703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09号]、白云区东兴二街7号802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10号]、白云区东兴二街7号803房[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551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林俊的债务中被告林俊不能偿还部分,被告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林俊追偿;五、驳回原告张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00元,由原告张宇明承担案件受理费7803元,被告林俊负担案件受理费145997元,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明、黄敏瑜对被告林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俊不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50%的责任;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宇明、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益明、黄敏瑜、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林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益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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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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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682号吴立芳与麦汝权、张穗藩与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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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68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吴立芳 被告-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张穗藩 麦汝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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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0682号麦汝权: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0682号原告吴立芳诉被告麦汝权、张穗藩、第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80000元;2、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1484.44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484.44元);3、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被告麦汝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珠江村委会麦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麦汝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0413092021-09-0615:25:54:0联系人:黄继锋、孔俊彦(2021)粤0105民初20682号吴立芳与麦汝权、张穗藩与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麦汝权: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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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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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海明、秦琅与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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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71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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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712号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海明、秦琅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8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秦海明、秦琅支付款项882930.3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229.3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执行员:赵卓丰联系电话:020-83211042书记员:刘穗联系电话:020-83211057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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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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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学昌、广州金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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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14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学昌 广州金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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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145号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学昌、广州金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101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55元,由上诉人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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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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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9962号原告吴嘉欣、郑鹏飞诉被告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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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99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鹏飞 吴嘉欣 被告-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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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9962号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嘉欣、郑鹏飞诉被告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1民初19962号案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六十天,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方须于公告期内到庭领取上述材料,期满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西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案件经办人:任法官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西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电话:87481388转8258、8378539995502021-07-2317:41:01:744(2021)粤0111民初19962号原告吴嘉欣、郑鹏飞诉被告广州圣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开庭,材料,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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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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