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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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赵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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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赵水产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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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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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林以慧干货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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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7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林以慧干货店 当事人- 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 被告-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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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林以慧干货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1-2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759号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林以慧干货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林以慧干货店支付货款62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91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66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陈少私房菜馆、陈佳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9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远图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孙颖亮、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蔡相龙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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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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