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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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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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06民初124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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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19 |
2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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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06财保64号 | - |
申请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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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17 |
3 |
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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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终1853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上诉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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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7 |
4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天悦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康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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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民初10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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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8 |
5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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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19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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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30 |
6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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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执192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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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25 |
7 |
邢台市天悦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一春、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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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民初1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邢台市天悦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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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8 |
8 |
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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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民初6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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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1-03-07 |
9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鑫晶加油站、元磊静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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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执208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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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25 |
10 |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鑫晶加油站、元磊静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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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执208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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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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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占普 孙丽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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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和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12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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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8-12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聚平 刘聚军 卢占胜 申盘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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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和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12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聚平 解书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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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和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12 |
5 | (2017)冀0527民初8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强 刘朝勇 孔彦岭 刘瑞国 孔彦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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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和县人民法院 | G36 | 2018-04-10 |
6 | (2017)冀0527执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冯永军 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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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和县人民法院 | G10 | 2018-03-13 |
7 | (2017)冀0527执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冯永军 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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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和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8-03-13 |
8 | (2017)冀0527执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冯永军 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曹轶琪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冯永军 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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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9 | (2017)冀0527民初1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景庄 张建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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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和县人民法院 | G16 | 2018-01-28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安国市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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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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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527民初1001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铁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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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民初10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铁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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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铁文,张巧玲:本院受理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铁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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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2 |
(2020)冀0527民初1006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士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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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民初10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士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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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林:本院受理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士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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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20)冀0527民初1002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令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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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7民初10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令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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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令剑:本院受理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令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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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4 |
(2019)冀0527民初1517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师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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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15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师新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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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新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师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27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683元并支付自2001年8月20日到2005年2月1日的利息5296.15元及自2005年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3‱计算);二、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715元并支付自2001年9月4日到2003年12月12日的利息814.57元及自2003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3‱计算);三、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元并支付自2001年3月20日到2005年4月10日的利息1782.65元及2005年4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3‱计算);四、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01年10月19日到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334.12元以及2004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3‱计算);五、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216.51元并支付自2002年1月19日到2004年11月24日的利息1586.62元及2004年11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3‱计算);六、被告师新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自2005年6月28日到2006年7月1日的利息856.68元及2006年7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3.835‱计算)。。本案受理费939元,由被告师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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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5 |
(2019)冀0527民初1487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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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1487号 | -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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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民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27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杨学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12月29日到2007年12月29日的利息5310元及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1.505‰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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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6 |
(2019)冀0527民初1487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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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1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学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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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杨学民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4日10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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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7 |
(2019)冀0527民初260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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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2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米兰 孙占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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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米兰、孙占普: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晶友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769299.93元;二、被告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三、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米兰、孙占普对被告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变更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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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8 |
(2018)冀0527民初377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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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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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5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摆左旋焊管机组1套和螺旋焊管机组1套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13元,由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桂林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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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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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377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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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大光明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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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5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0.8%计算);二、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摆左旋焊管机组1套和螺旋焊管机组1套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13元,由被告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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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10 |
(2018)冀0527民初372号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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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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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孙聚平、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XX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分两个时间段计算,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聚平、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08元,由被告邢台永佳薄板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聚平、刘聚军、卢占胜、申盘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桂林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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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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