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丽地税稽罚[2017]36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企业购买粮油用品、洗护用品、生日蛋糕、服装等物品发放给本单位员工,金额111073.00元;安排职工疗养,金额24000.00元;企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标准部分,金额36414.00元;支付员工工资薪金2189589.00元;合计金额2361076.00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8909.16元(应扣218958.28元,已扣190049.12元)。2、2015年,启用其他营业帐簿5本,每本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454.5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不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2.50元。罚款合计14467.0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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